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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條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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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