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 第10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10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得收取學分費、雜費、代收代付費或代辦費;其收費基準,由職業訓練機構定之。 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申請退費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代辦費: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二、前款以外其他費用:於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各項費用百分之九十;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其上課時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已繳各項費用百分之五十;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職業訓練機構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