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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7條

職業訓練機構應依核定後之實施計畫,於招生簡章載明開班名稱與時間、招生對象之資格或條件、招生人數、教學科目名稱與內容、收費與退費規定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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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