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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4條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職業繼續教育課程,應與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合作,共同規劃及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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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