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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5條

職業訓練機構申請職業繼續教育課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與合作學校共同規劃之課程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依合作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公告之程序、期間,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作學校名稱及合作內容。 二、開班名稱及時間。 三、招生對象之資格或條件。 四、招生人數。 五、教學科目名稱及內容。 六、師資。 七、教學場所。 八、設施及設備。 九、學習評量方式。 十、授予學分證明之條件。 十一、收費及退費規定。 十二、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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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