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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 第12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12條
學校主管機關辦理評鑑,應每三年辦理一次。但職業訓練機構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評核獲頒銅牌等級以上資格者,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於該銅牌等級以上有效期間內,免接受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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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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