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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 第2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2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招生對象為十五歲以上或未滿十五歲依勞動基準法
第四十五條
規定得受僱從事工作之在職者或轉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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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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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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