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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 第13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13條
學校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辦理評鑑,應擬定評鑑計畫,其內容包括評鑑程序、方式及評鑑項目。 學校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應於評鑑完成後,公告評鑑結果。 前項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學校主管機關得依下列規定,辦理職業訓練機構課程審核及調整事宜: 一、通過者:得申請繼續開設課程。 二、有條件通過者:所列缺失事項未改善者,得調降招生人數至改善為止。 三、未通過者:停止部分或全部班別之招生,並得廢止課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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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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