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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一句話看懂
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規範戰時或空襲期間,電信局如何維持報話通信,以確保緊急通信之順暢。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5-26・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維持臺灣區空襲期間防空及軍事通信並維護工作人員安全起見,特訂定 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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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臺灣區各電信局於空襲期間報話通信之處理及工作人員疏散,依本辦法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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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電信局設有防空洞者,在洞內應裝置報話通信設備,以便空襲時維持必要 通信。其未設防空洞者,應構築簡單防空設備,以便緊急時趨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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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軍方所需電信局防空洞內之交換機門號,由陸軍總司令部依據各軍事單位 所提需求,統一洽長途電信管理局協調各區電信管理局供給。軍方在空襲 期間尚需使用長途電路者,由國防部通信電子局統籌計畫,洽交通部電信 總局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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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夜間未發空襲警報而實施燈火管制期間,各電信局之長短波發射機、有線 電報、長途電話及市內電話等仍繼續工作,當值報話房人員對民防、治安 及電力等機關通信,須特別注意迅速處理,並作發放警報時應有行動之準 備,警報發放後,長波發射機應即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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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警報期間,設有防空通信設備之各電信局,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警報發放後,除即將軍方所需使用之長途電路接通外,並以最迅速方 法由指定之主管人員率領報話值機人員 (由各局自定) 馳赴防空洞, 到達後即連絡報話房,將規定接入防空洞之電路轉入防空洞內,經試 通後即開始通信工作,並通知報話房人員疏散。 二、赴防空洞工作人員行動應迅速,並應隨帶經辦報底、流水單及長途電 路紀錄單等必要文件,不得疏漏。 三、報話線路移轉停通前,應通知對方局查照,報房在報機上拍發此間發 生空襲,請稍等之「WS MOM」縮語,長途台亦應分別由值機員 通知對方:「空襲轉入防空洞工作,暫停接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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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警報期間,無防空通信設備之各電信局,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警報發放後或敵機臨空時,值機人員應將指定軍方在空襲時使用之長 途電路接通後即行趨避。 二、電報電路應暫停工作,通知直達局查照後值機人員即行趨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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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警報期間,除軍事、政務、生命安全及公務電報外,其他種類電報,一律 停止收發及投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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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警報期間,人工制商用國際及國內長途電話,一律停止掛發及接續。業經 掛號尚未接續者,不論已未通報,均應以「空襲保留」處理,俟解除警報 後,再徵詢發話人意見,分別接續或退號。其正在通話中者,應即通知發 受話人拆線,拆線後不擬繼續通話者,作為話畢處理,但通話不足一次者 ,不予計費。發話人要求俟解除警報後再行接通者,得照辦,話費按前後 兩次實際通話時間之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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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疏散局外之報話值機人員,態度應鎮靜,疏散前對於經辦報底、流水單、 紀錄單及送受話器等,均應安置妥當,不得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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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解除警報發放後,報話工作人員應立即返局工作,不得任意在外逗留。返 局後應即辦理左列事項: 一、聯絡有關單位及人員,將電路恢復正常狀態。 二、檢點報底及紀錄單等有無遺失。 三、查試各報話電路及專線是否暢通。 四、如有機線障礙,應立即通知維護單位測試搶修。 五、通知鄰近或直達局,說明解除警報恢復工作 (在報機上拍發警報已解 除之「WS CLR」縮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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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為確保防空通信設備經常通暢起見,防空洞內機線應加以測試,其手續如 左: 一、已設有防空通信設備之各局,每日應在規定時間派員赴防空洞內試線 (包括報線、長途電路及軍事專線用戶) ,並與未設有防空通信設備 各局應轉接之軍事總機聯絡,以明瞭實際使用時之機線設備情況。 二、測試時間,為每日十二時卅分。 三、測試情形,均應填列於紀錄表內備查,其表格另訂之。 四、如發現故障,應即通知有關單位立即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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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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