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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 第12條
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第12條
為確保防空通信設備經常通暢起見,防空洞內機線應加以測試,其手續如 左: 一、已設有防空通信設備之各局,每日應在規定時間派員赴防空洞內試線 (包括報線、長途電路及軍事專線用戶) ,並與未設有防空通信設備 各局應轉接之軍事總機聯絡,以明瞭實際使用時之機線設備情況。 二、測試時間,為每日十二時卅分。 三、測試情形,均應填列於紀錄表內備查,其表格另訂之。 四、如發現故障,應即通知有關單位立即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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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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