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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第4條

軍方所需電信局防空洞內之交換機門號,由陸軍總司令部依據各軍事單位 所提需求,統一洽長途電信管理局協調各區電信管理局供給。軍方在空襲 期間尚需使用長途電路者,由國防部通信電子局統籌計畫,洽交通部電信 總局供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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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