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 第7條

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第7條

警報期間,無防空通信設備之各電信局,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警報發放後或敵機臨空時,值機人員應將指定軍方在空襲時使用之長 途電路接通後即行趨避。 二、電報電路應暫停工作,通知直達局查照後值機人員即行趨避。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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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