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 第6條

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第6條

警報期間,設有防空通信設備之各電信局,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警報發放後,除即將軍方所需使用之長途電路接通外,並以最迅速方 法由指定之主管人員率領報話值機人員 (由各局自定) 馳赴防空洞, 到達後即連絡報話房,將規定接入防空洞之電路轉入防空洞內,經試 通後即開始通信工作,並通知報話房人員疏散。 二、赴防空洞工作人員行動應迅速,並應隨帶經辦報底、流水單及長途電 路紀錄單等必要文件,不得疏漏。 三、報話線路移轉停通前,應通知對方局查照,報房在報機上拍發此間發 生空襲,請稍等之「WS MOM」縮語,長途台亦應分別由值機員 通知對方:「空襲轉入防空洞工作,暫停接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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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