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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 第3條
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第3條
電信局設有防空洞者,在洞內應裝置報話通信設備,以便空襲時維持必要 通信。其未設防空洞者,應構築簡單防空設備,以便緊急時趨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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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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