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 第5條

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第5條

夜間未發空襲警報而實施燈火管制期間,各電信局之長短波發射機、有線 電報、長途電話及市內電話等仍繼續工作,當值報話房人員對民防、治安 及電力等機關通信,須特別注意迅速處理,並作發放警報時應有行動之準 備,警報發放後,長波發射機應即關閉。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