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 第11條

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第11條

解除警報發放後,報話工作人員應立即返局工作,不得任意在外逗留。返 局後應即辦理左列事項: 一、聯絡有關單位及人員,將電路恢復正常狀態。 二、檢點報底及紀錄單等有無遺失。 三、查試各報話電路及專線是否暢通。 四、如有機線障礙,應立即通知維護單位測試搶修。 五、通知鄰近或直達局,說明解除警報恢復工作 (在報機上拍發警報已解 除之「WS CLR」縮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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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