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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第10條

疏散局外之報話值機人員,態度應鎮靜,疏散前對於經辦報底、流水單、 紀錄單及送受話器等,均應安置妥當,不得遺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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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