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第38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8條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書、死亡證明書、死亡證明文件、遺囑、醫療機構證明文件、切結書及領據等相關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