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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第10條

旅館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供客用之被單 (市) 、床單、被套、枕頭套等寢具,應於每一房客使 用後換洗,保持清潔。 二、供客用之盥洗用具、毛巾、浴巾等用品,應於每一房客使用後洗淨並 消毒,保持清潔。 三、不得供應共用之牙刷、扡鞋、梳子、刮鬍刀。 四、發現房客有發燒、嘔吐、腹瀉併發之症狀或疑似法定傳染病時,應立 即通知衛生醫療機關構處理;房客患有疾病情況緊急時,並應協助就 醫。 五、患有法定傳染病之房客所使用之房間、寢具或其他用具,應依傳染病 防治法有關規定處理。 六、房客如有妨害公共衛生之行為,應予勸阻,不聽勸阻者,應報請有關 機關處理。 前項規定於非營利性之供不特定人住宿場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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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