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 第7條

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第7條

各種營業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設立、變更,其設施應符合衛生標準始得核發 證照。 前項衛生標準,如附表一。 附表一 「各種營業設施衛生標準」 ┌────┬───────┬──────┬───────┬──┐ │營業類別│營 業 場 所│浴 室│廁 所│備註│ ├────┼───────┼──────┼───────┼──┤ │旅館業 │一 應有病媒防│一 地面及牆│一 設有套房者│ │ │ │ 制設施。 │ 壁應採用│ ,每一套房│ │ │ │二 飲用水應接│ 不透水,│ 應有廁所,│ │ │ │ 用自來水,│ 易洗不納│ 其構造及設│ │ │ │ 使用其他水│ 污垢之材│ 備應符合本│ │ │ │ 源者,應符│ 料建築,│ 規則第九條│ │ │ │ 合飲用水水│ 並備有廢│ 第五款所訂│ │ │ │ 質標準。 │ 棄物容器│ 標準。 │ │ │ │三 應有足夠之│ 。 │二 非設有套房│ │ │ │ 有蓋分類廢│二 排水暢通│ 者,每層樓│ │ │ │ 棄物容器。│ 。 │ 應設男女分│ │ │ │四 樓梯、走道│三 浴室內不│ 開之公用廁│ │ │ │ 照度應在五│ 得設瓦斯│ 所,但不得│ │ │ │ 十米燭光以│ 熱水器。│ 鄰近廚房,│ │ │ │ 上。 │四 應設有盥│ 其構造及設│ │ │ │五 客房內寫字│ 洗盆、浴│ 備應符合本│ │ │ │ 檯、化粧台│ 缸或沖水│ 規則第九條│ │ │ │ 照度應在三│ 蓮蓬頭,│ 第五款所訂│ │ │ │ 百米燭光以│ 並有冷熱│ 衛生標準。│ │ │ │ 上。 │ 水供應。│ 其數量最低│ │ │ │六 入口處應置│五 非設有套│ 標準如左:│ │ │ │ 踏墊。 │ 房者,每│ 男廁所大便│ │ │ │ │ 層樓應有│ 器每十人一│ │ │ │ │ 公用浴室│ 個,超過十│ │ │ │ │ ,並應男│ 人時,每二│ │ │ │ │ 女分設,│ 十五人增加│ │ │ │ │ 與廁所隔│ 一個;小便│ │ │ │ │ 離。 │ 器每二十五│ │ │ │ │ │ 人一個,超│ │ │ │ │ │ 過一五○人│ │ │ │ │ │ 時,每五十│ │ │ │ │ │ 人增加一個│ │ │ │ │ │ 。女廁所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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