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 第8條

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第8條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份證明文件,進入各營業場所進行衛生稽查 ,必要時提出具收據,抽押取檢體檢驗。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 前項檢查或抽驗結果,得公告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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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