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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第24條

負責人受吊銷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處分者,在一年內不得再行申請設立同種 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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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