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 第23條

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第23條

違反本規則規定情節重大,或經依前條處罰,仍未改善者,得予下列之處 罰: 一、勒令停止營業三日至七日。 二、勒令歇業並吊銷營利事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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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