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 第13條
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第13條
浴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從業人員應勸阻其入浴,勸阻無效者,得報請有 關機關處理: 一、在浴室塗抹肥皂或擦垢、洗髮者。 二、入池前塗抹任何油脂或藥品者。 三、在浴池範圍內飲食物品或吸菸者。 四、在池內吐痰、小便或拋棄任何污物者。 五、患有重病力難支持者。 六、飲酒過量顯有醉態者。 七、其他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者。 前項規定及前條第八款規定,業者應標識於明顯處所。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