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營業,其範圍如下:
一、旅館業 指經營各式旅館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不特定人住宿或休憩之
營業。
二、理髮美髮美容業 指經營理髮廳、美容院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理髮
、美髮、美容之營業。
三、浴室業 指經營各式浴室、三溫暖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沐浴之營業
。
四、娛樂業 指經營劇院、歌廳、舞廳 (場) 、遊樂場或其他以固定場所
供人視聽、歌唱、跳舞、遊樂之營業。
五、游泳業 指經營游泳池、海水浴場、河川浴場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
游泳之營業。
六、電影片映演業 指以放映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營業。
七、其他經本署公告指定之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