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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第19條

營業場所負責人僱用從業人員時,應先造具名冊,並檢附指定醫療機關健 康檢查證明文件,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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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