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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第21條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結果發現有活動性肺結核、傳染性癩病、傳染性性病、 傳染性眼疾、、傳染性皮膚病及其他經本署指定之傳染病者,應立即停止 從業。 前項停止執業者,非經治癒及指定醫療機構複檢合格給證,不得再從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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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