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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 第10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10條
醫務室職掌如下: 一、教職員工、學生(員)醫療、保健及防疫事項。 二、緊急救護及傷病患者之初步處置事項。 三、教職員工、學生(員)健康諮詢及衛教、藥物諮詢與用藥指導。 四、依處方箋調劑藥品。 五、藥品、醫療器材申請與保管事項。 六、新生入學體檢事項。 七、委訓學員體檢事項。 八、其他有關醫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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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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