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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 第11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11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員額規劃事項。 二、教職員任免、陞遷及資格審查事項。 三、專任教師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格審查事項。 四、教職員勳獎章請領、獎懲及考績(成)事項。 五、教職員差假及勤惰管理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退休、資遣、撫卹與醫療保險等辦理及審核事項。 七、教職員訓練、進修及研究獎助事項。 八、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提撥、核轉事項。 九、教職員工入出境核辦事項。 十、人事資料管理及有關證件核發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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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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