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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4條

教務處分設四組,其職掌如下: 一、註冊組: (一)招生計畫擬定及執行事項。 (二)學生(員)學籍管理及登記事項。 (三)學生(員)報到及註冊事項。 (四)學籍證明文件核發事項。 (五)學生(員)畢(結)業證書製發事項。 (六)分配實務訓練事項。 (七)績優學生參加甄選入學中央警察大學初試事項。 (八)學生賠償教育訓練費用事項。 (九)其他有關註冊業務事項。 二、課務組: (一)各班期教育計畫科目學分表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教學場所之分配及一般教室規劃、分配、管制及執行事項。 (三)學生(員)實習計畫擬訂及協調事項。 (四)教學協調、管制及考核事項。 (五)教師(官)鐘點費核計事項。 (六)兼任教師(官)簽聘事項。 (七)學生(員)汽車駕駛訓練事項。 (八)其他有關課務業務事項。 三、評量組: (一)考試命題、試務人員分配、閱卷及一般試務事項。 (二)學生(員)學業成績管理及評量事項。 (三)學生(員)中(英)文成績單及學分證明文件核發事項。 (四)出版計畫擬訂及協調事項。 (五)警專學報、樹人月刊與其他學術性刊物編輯及發行事項。 (六)出版品交流及服務事項。 (七)其他有關成績評量及出版業務事項。 四、教材組: (一)教材編修、審查業務及印發事項。 (二)一般教室教學器材與設施規劃及管理事項。 (三)教學書籍、講義及參考資料管理事項。 (四)教材稿費審核事項。 (五)教學補充資料審核、印發事項。 (六)其他有關教材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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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