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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14條

推廣教育班職掌如下: 一、辦理員警在職進修教育班期訓練計畫、教學之實施與學生(員)考核、文康及課外活動實施事項。 二、辦理在職員警推廣教育學分班事宜。 三、辦理各項警察專業研討或訓練。 四、其他有關推廣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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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