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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6條

總務處分設四組,其職掌如下: 一、事務組: (一)校舍、眷舍興建、修繕事項。 (二)校園環境整理、美化、清潔及衛生處理事項。 (三)水電、電訊設備養護事項。 (四)技工、駕駛與工友管理、訓練及福利事項。 (五)各種集會、外賓參觀與試場等場所佈置及管理事項。 (六)財產及物品購置事項。 (七)文具、紙張印製、保管及領發事項。 (八)學生(員)賠償訓練費用追繳事項。 二、械服組: (一)被服裝具製發及保管事項。 (二)武器彈藥請購、領發、送修、維護及保管事項。 (三)警用裝備主管檢查策劃及執行事項。 (四)其他有關械服業務事項。 三、財產組: (一)財產與物品器具登記、收發、移轉、結算、維護、管理及檢查事項。 (二)財產清點及增減編報事項。 (三)報廢財產變賣處理事項。 (四)宿舍及眷舍管理事項。 (五)房屋與重要設備火災保險及不動產權狀保管事項。 (六)公務車輛調度、保險、檢驗、維護及油料購發報銷事項。 (七)其他有關財產物品維護保管事項。 四、出納組: (一)現金、票據與有價證券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教職員工薪津、教師鐘點費領發及所得稅代扣繳事項。 (三)學生(員)生活津貼及公費領發報銷事項。 (四)零用金支付及報銷事項。 (五)其他有關出納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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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