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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8條

科學實驗室職掌如下: 一、科學器材規劃、請購、保養及維護事項。 二、物理痕跡、電器、文書、化學、法醫等學科實驗規劃、推動及鑑定事項。 三、指紋管理、運用、分析、校對、製卡、儲存及教學實驗事項。 四、照相資料分析、建檔、儲存及照相教學實驗事項。 五、全校性活動照相、錄影及錄音事項。 六、其他有關科學實驗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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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