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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5條

訓導處分設四組,其職掌如下: 一、訓育組: (一)學生(員)訓育工作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學生(員)精神與品德教育策劃、督導及成效考核事項。 (三)學生實習幹部審查及考核事項。 (四)各項考試場務及督導事項。 (五)學生(員)入學口試事項。 (六)學生(員)獎懲審核事項。 (七)學生獎學金審查及管理事項。 (八)學生(員)各項保險事項。 (九)各項慶典活動籌辦事項。 (十)學生(員)畢業資料管理及移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訓育業務事項。 二、輔導組: (一)教職員生諮商輔導計劃及執行事項。 (二)教職員工慰問濟助事項。 (三)警紀維護之執行及監察事項。 (四)督察考核及全年評鑑、財產申報事項。 (五)學生(員)入學身家調查事項。 (六)擬任警察官查核事項。 (七)機關保防、政風業務事項。 (八)校區防空防護及應變事項。 (九)值日官室業務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其他有關輔導業務事項。 三、教練組: (一)學生(員)軍訓、體技訓練計畫擬訂及考核事項。 (二)教職員警察常年訓練計畫擬訂及實施事項。 (三)學生(員)兵籍管理事項。 (四)未役學生(員)軍事基礎訓練協調辦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教練業務事項。 四、課外活動組: (一)教職員生社團活動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教職員生參加校外各項體育、體技、文康競賽之選拔、輔導及管理事項。 (三)學生(員)體育與文康活動計畫擬訂及執行事項。 (四)體育與文康設備器材購置、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其他有關課外活動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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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