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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15條

學生總隊職掌如下: 一、學生(員)生活教育及管理考核事項。 二、學生(員)精神與品德教育執行及考核事項。 三、學生(員)軍訓教育執行事項。 四、校區安全警衛規劃、執行及督考事項。 五、膳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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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