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第11條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1條

興辦工業人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並申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一、原廠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擴展計畫書。 三、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四、原廠土地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之登記謄本、清冊及地籍圖謄本。 五、增加前後廠地範圍、建築物與設施、與周圍鄰地之隔離綠帶及其他設施配置圖。 六、增加土地屬私有土地者,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編定同意書;其屬公有土地者,應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勘察紀錄。 七、增加土地與原廠土地間有水路或道路相隔者,應取具該水路或道路相關主管機關或所有權人同意使用文件。 前項書件除第三款之書件應檢具五份外,其餘各款之書件應檢具八份。 前二項申請書件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興辦工業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應駁回申請。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