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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4條

興辦工業人申請使用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相連接。 二、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間或毗連非都市土地相互間,隔有道路、水路時,其寬度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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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