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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20條

興辦工業人申請核定擴展計畫時,應繳交審查費;未繳交者,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核定擴展計畫之審查費,為每件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興辦工業人於繳納審查費後,有撤回或駁回申請者,審查費不予退還。 依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應繳納證明書費用,每份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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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