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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第18條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應定期查核土地使用情形。 興辦工業人於
第十六條
規定所定期限內,違反核定擴展計畫使用,或未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
第六十六條
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處理,同時通知當地地政事務所塗銷
第九條
第一項第三款或
第十四條
第三款規定之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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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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