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第12條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條第一項申請書件分送地政、農業、環保及相關主管機關,並會同實地勘查;必要時,並得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審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