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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第16條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6條
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興辦工業人,應自使用地變更編定完成之次日起二年內,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未完成使用前,不得以一部或全部轉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興辦工業人因故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使用,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申請展延完成使用之期限,總計不得超過二年。 第一項所稱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係指興辦工業人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擴展計畫內容全部新設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及完成工廠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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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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