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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之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興辦工業人。 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經核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一併通知興辦工業人繳交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回饋金予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興辦工業人未於第一項核定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函件發文之次日起一年內完成繳交回饋金者,該核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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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