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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9條

興辦工業人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後,其土地使用應符合編定使用地類別;如有違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區域計畫法、建築法、工廠管理輔導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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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