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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第14條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4條
興辦工業人於完成繳交回饋金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二、函知地政主管機關辦理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三、函知當地地政事務所於興辦工業人使用之毗連非都市土地及原廠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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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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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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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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