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 第124條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24條

製造業者應由管理階層中指派一人為管理代表,授權其從事下列工作: 一、確保依本章規定,建立、實施並維持品質系統。 二、向管理階層報告品質系統運作情況,以供檢討、改進品質系統。 三、確保產製醫療器材之安全及功效。
AI 白話解釋
← 第123條看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全文第1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