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 第10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第10條

各項生產設備及消耗性物料 (如肥料、藥品、飼料等) ,應按照規定程序 採購,並應採取適當措施妥為貯藏,作有效使用。固定資產設備,應派專 人妥為保管及維護,並按照規定,分年折舊收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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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