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 第3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第3條

各機構應針對國內外市場需要,及本機構生產條件,就下列事業範圍選擇 有利項目從事經營 一、鹹淡水魚類。 二、鹹淡水蝦、蟹類。 三、鹹淡水貝類。 四、鹹淡水藻類。 五、魚類飼料加工事業。 六、水產動植物加工運銷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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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