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 第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第2條

各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採自給自足方式辦理,由各機構直接經營,並應 與榮民經營之水產養殖事業明確劃分,會計獨立,以各機構業務組 (產銷 組) 為主辦單位,輔導室、會計室、秘書室為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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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