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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第5條

各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參照上年度之業務情況,權衡今後發展趨勢, ,編妥年度中心工作計畫 (包括生產計畫及銷售計畫) 及年度事業預算, 於規定期限內,陳報本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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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