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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第4條

各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得配合榮民經營水產養殖所需種苗,從事優良 品種之繁殖推廣,以提高經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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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